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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艾浩与张嘉楠、周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浩,张嘉楠,周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099号原告艾浩,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张嘉楠,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周悦,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浩与被告张嘉楠、周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0.00元,退回给原告艾浩。审 判 长  周秋杰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