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管生保与乐亭县渤港物贸有限公司、闫风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生保,乐亭县渤港物贸有限公司,闫风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41号申请人管生保,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居民,现住横山县。被申请人乐亭县渤港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谭庆军,系董事长。被申请人闫风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河北省。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管生保申请被申请人乐亭县渤港物贸有限公司、闫风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冀BBG0**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提供管生洋所有的陕K814**号小型轿车一辆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冀BBG0**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