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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辉与湖南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润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湖南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润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607-1号原告李辉。被告湖南万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余润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湖南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润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润四银行存款3836678.54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李辉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渔光居委会1303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2642**号)、车牌号为湘F8RH**东风牌小客车一台、车牌号为湘F990**神行者小客车一台;案外人甘国斌、郭碧泉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办事处南湖居委会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3007**号)为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润四银行存款3836678.5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李辉所有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渔光居委会1303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2642**号)、车牌号为湘F8RH**东风牌小客车一台、湘F990**神行者小客车一台;三、冻结甘国斌、郭碧泉所有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办事处南湖居委会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300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