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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甘肃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靖远县靖安乡开龙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西路大滩村***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2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属约定不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靖远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机械销售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被上诉人(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西路大滩村315号,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润泰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