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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辽之原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辽之原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辽之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二大街恂园西里28栋213室。被执行人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白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辽之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