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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守华李某某猥亵儿童、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华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7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7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8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5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猥亵儿童部分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郑州新密打工期间,多次对继女贾某2(不满14周岁),以摸胸等方式实施猥亵。(二)强制猥亵部分2015年7月19日夜,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贾某2(不满18岁)的住处,趁其熟睡之机,将贾某2的内裤脱掉,采取用手机对其阴部拍照的方式实施猥亵。(三)强奸部分1.2014年农历4月初8,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贾某2(不满18岁)的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将贾某2强奸。2.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新蔡县宋岗乡许庄村委郎庄增加家中,采取暴力、殴打手段将贾某2强奸。3.2015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窜至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贾某2的住处,采用暴力、殴打手段将贾某2强奸。4.2015年7月20日下午,在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贾某2的住处,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蒋贾某2强奸。(四)抢劫部分1993年9月12日夜,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伙同王建忠王某、张广运张某到106国道新蔡县和息县界沟处高新友的饭店吃饭时,发现店门未关,店主在熟睡,三人预谋后盗走该店12寸长江牌黑白电视机、星球牌录音机个一部,共价值六百元。在返家途中,三人再次返回到该饭店欲实施盗窃,将店主高某1新友惊醒,张广运张某便持刀相威胁,后高的女儿高某2小花惊醒,用椅子去砸时,王建忠王某用手电把将高某2小花头部击伤,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等三人逃离现场,抢劫未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以及未满18周岁的犯罪部分,请考虑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对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部分没有异议,对抢劫部分辩称当时自己没有参与。经审理查明:一、猥亵儿童部分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郑州新密打工期间,多次对继女贾某2(不满14周岁),以摸胸等方式实施猥亵。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害人贾某2陈述;证人郎某、贾某1证言;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强制猥亵部分2015年7月19日夜,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贾某2(不满18岁)的住处,趁其熟睡之机,将贾某2的内裤脱掉,采取用手机对其阴部拍照的方式实施猥亵。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拍摄的猥亵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及草图;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妇科检查证明;被害人贾某2陈述;证人郎某、贾某1证言;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现场勘验笔录足以认定。三、强奸部分一、2014年农历4月初8,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其继女贾某2(女,17岁)位于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的住处,强行将贾某2的衣服脱掉将其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及草图;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妇科检查证明、前科证明;被害人贾某2陈述;证人郎某证言;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趁干农活之机独自回到家中,看见贾某2睡着时只穿着胸罩和内裤,遂心生歹意,将贾某2的内裤脱掉,贾某惊醒,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强行趴在贾某2身上将贾某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及草图;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妇科检查证明、前科证明;被害人贾某2陈述;证人郎某证言;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5年春季的一天夜晚九点多钟,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贾某2的住处,采用威胁等方式将贾某2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及草图;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妇科检查证明、前科证明;被害人贾某2陈述;证人郎某证言;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5年7月20日下午,在新蔡县老生产公司三楼贾某2的住处,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强行将贾某2的衣服脱掉将其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及草图、卫生纸照片;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妇科检查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害人贾某2陈述;证人郎某证言、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抢劫部分1993年9月12日夜,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伙同王建忠王某、张广运张某到106国道新蔡县和息县界沟处高新友的饭店吃饭时,发现店门未关,店主在熟睡,三人预谋后盗走该店12寸长江牌黑白电视机、星球牌录音机个一部,共价值六百元。在返家途中,三人再次返回到该饭店欲实施盗窃,将店主高某1高新友惊醒,张广运张某便持刀相威胁,后高的女儿高某2高小花惊醒,用椅子去砸时,王建忠王某用手电把将高某2高小花头部击伤,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等三人逃离现场,抢劫未遂。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供述,我的小名叫某某狗蛋,庄里人喊我李某某狗蛋,我和王建忠王某是邻居。二十年前九几年张广运张某到庄里找过王建忠王某,我在庄里见过他,张广运张某不是本地人。吴庄一个姓万的会修电视机和录音机,九二年还是九三年的事,我和王建忠王某一块在他那修过王建忠王某的录音机,后来王建忠王某出事了,我才知道是他偷的,我记得那个录音机是黑色的。我没有参与偷。(2)同案犯王某建中供述,1993年秋,我打工认识一个徐州的朋友张广运张某到我家玩,晚上我和俺庄的李某某狗蛋、张广运张某一块偷界沟北边公路东一个饭馆里的12寸电视机和录音机。李某某狗蛋拿的录音机,张广运张某拿的电视机,我拿住手电筒和伞,把东西放到麦秸垛,我们又回去撬柜子找钱,把人惊醒,北屋一个女的拿椅子夯李某某狗旦,我们就跑了。2.受害人陈述:(1)高某1新友陈述,1993年9月12日,晚上,我被惊醒刚想起床,有一个人拧着我的手和胳膊,手里有一把刀,屋内还有二个人,我喊:“有小偷,救命呀。”他用刀对着我胸口威胁捅死我,我听到我女儿小花屋里有动静,没有多大会他们就跑了,我没有撵上。(2)受害人高某3文霞陈述,我曾用名高某2小花,1993年秋天的一天夜晚,我被惊醒,拉开电灯看见一个人往我屋内走,一个人在锅后南边一点扒柜子里的东西,我就骂,顺手拿个椅子砸站在门头那个人,那人把椅子弄一边,他用手电筒朝我头上夯了一下,当时我脸上都是血昏倒了,听到有人喊一声走啊,扒柜子的人就第一个跑走,接着人都跑了,我父亲手掂菜刀去撵,但没有撵上。有几个人我说不清,至少有三个人。3.证人证言(1)证人万某证言,1994年年前给大李庄的李某某狗蛋修过一部星球牌录音机,他还说不要耽误过春节听,我也没有给他修好,他老婆拿走了录音机,派出所又到俺家问录音机,我又去李某某狗蛋家拿回来交给派出所。(2)证人徐某证言,我认识李守华李某某是一个村委的,他的家是关津乡徐庙村委李庄的,他的小名叫某某狗蛋,大家都喊他李某某狗蛋,我听说他以前跟他一个庄的王建忠王某犯过事,之后就跑了。现在我能认出来他。(3)证人李某2证言,认识李守华李某某,我和他是一个庄的,是关津乡徐庙村委大李庄东队的,小名叫某某狗蛋,大家都喊他李某某狗蛋。他以前跟他庄的王建忠王某一起犯过事就跑了。俺庄就李守华李某某一个人的小名叫某某狗蛋,我见到李守华李某某能认出他。(4)证人辛某证言,1993年6、7月份一天晚上11点多,有两个人进俺屋里,一个人拿着刀,一个人拿着手电筒,那两个人进到屋里之后,把我丈夫高某1新友弄起来,拿刀的男的把我丈夫手拧到身后,拿手电筒的人就从俺屋到另外屋里去了。拿刀的逼我丈夫要钱,我丈夫喊救命,外边有打斗声音,那人放了我丈夫跑了。偷东西是三个人,我在俺屋里见到二个人,那些人跑的时候,我丈夫去撵他们见到是三个人。(5)郎某证言,以前我见李守华李某某拿的身份证是假的,我问他为何不用真身份证,他不说,多次问他,他才给我说他二十多年前和他一个庄的人在关津乡与岗里店交界的一个饭店里偷过人家一个录音机,他还给我说这件事时间长了,跟他一起偷东西的那个人已经被公安局的人抓着了,现在没有他的事,这件事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就没有追问下去,李守华李某某还有个小名叫某某狗蛋。4.书证(1)李某2辨认笔录,辨认出李守华李某某既是本庄的狗蛋。(2)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李守华李某某就是本庄的狗蛋。(3)退赃证明,证明1994年5月25日,高某1新友收到派出所退的星球牌录音机一部。(4)新蔡县价格事务所结论报告书,证明星球牌录音机价值300元。(5)刑事判决书,证明王建忠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6)关津派出所证明,证明李某某狗蛋外逃,张广运张某身份不详。(7)视听资料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为满足性刺激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针对未成年人贾某2采取偷拍性器官的方式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多次强奸贾某2,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对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强奸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受害人贾某2未满十四周岁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部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贾某2轻微伤,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和被害人贾某2是继子女关系,李守华李某某是负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强奸未成年人继女,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贾某2,从重处罚;被告人强制猥亵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对同一被害人贾某2多次强奸,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关于抢劫部分自己没有参与的意见,经查,同案犯王建忠王某在被抓时供述和李守华李某某一起去实施犯罪行为,同村人徐某、李某2证实李守华李某某叫某某狗蛋且辨认出现在的李守华李某某既是他们认识的某某狗蛋,及李守华李某某现在的妻子郎某证实,其向自己说过二十多年前和同村人一起盗窃并被抓的事实,均能证实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抢劫的事实,对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守华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33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崔 灿人民陪审员  刘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