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瑞昌博思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昌博思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财保24号申请人瑞昌博思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法定代表人林雁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瑞昌博思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5000元,申请人瑞昌博思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自愿以其车牌号为赣G×××××的车辆作为该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5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刘文静车牌号为赣G×××××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迖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