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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贵阳小河宏利线切割模具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宏利线切割模具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202号原告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小河宏利线切割模具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负责人卢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小河宏利线切割模具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