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亚治与刘国春、肖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治,刘国春,肖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680号原告张亚治,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洋埭村**号,现住高碑店市方家务木材市场.被告刘国春,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三丈村。被告肖汉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方家务村。原告张亚治与被告刘国春、肖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国春、肖汉伟的起诉,本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缴。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 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紫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