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进军、曾长民、颜复德与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杰华、李玉新、肖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进军,曾长民,颜复德,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杰华,李玉新,肖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军。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长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复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负责人曾杰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杰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立文。上诉人陈进军、曾长民、颜复德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杰华、李玉新、肖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进军、曾长民、颜复德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减、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陈进军、曾长民、颜复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审 判 员 陈莉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