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宽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宽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189号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锦绣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689099-1。法定代表人:秦本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姑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宽保,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园物业)与被告陶宽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绣园物业委托代理人程和保、被告陶宽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锦绣园物业诉称:2011年7月19日、2012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青莲花园西苑1栋505室、7栋201室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坐落在青莲花园西苑1栋505室141.78平方米、7栋201室105.33平方米的住宅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被告每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每年元月5日前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但被告1栋505室自2012年7月起、7栋201室自2013年11月起,未能按约履行给付物业费5293元的义务。故诉请判令:1.被告陶宽保支付物业费52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陶宽保辩称:1.安置房不需交纳物业费;2.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3.原告未上门催收。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2012年11月14日,锦绣园物业与青莲花园西苑1栋505室、7栋201室业主陶宽保签订《青莲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陶宽保将其名下的该小区西苑1栋505室、7栋201室委托锦绣园物业实施物业管理,1栋505室建筑面积141.78㎡,7栋201室建筑面积105.33㎡,物业费标准均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每年缴一次,每年元月5日前缴清一年的费用。合同签订后,1栋505室、7栋201室均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1栋505室自2012年7月19日起、7栋201室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未交纳物业费。服务期内,锦绣园物业提供的部分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锦绣园物业递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青莲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催缴物业费通知单复印件,陶宽保递交的照片一组五张,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陶宽保与锦绣园物业签订的《青莲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陶宽保抗辩认为安置房不需交纳物业费。经查,该观点与《青莲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物业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约定不符,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业主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应当向业主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匹配的物业服务。现锦绣园物业提供的部分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存在部分瑕疵,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对陶宽保所欠物业服务费用,酌定以70%的比例予以支持。综上,陶宽保名下1栋505室应交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物业费2382元(0.5元/月/㎡×141.78㎡×48月×70%),7栋201室应交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的物业费1327元(0.5元/月/㎡×105.33㎡×36月×70%),合计3709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宽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栋505室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7栋201室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用,合计3709元。二、驳回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陶宽保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