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丁志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丁志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987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负责人杨震。委托代理人贾清波,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志于,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丁志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志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