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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495号吴妃淋与李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妃淋,李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吴妃淋,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027。被执行人李程,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16。申请执行人吴妃淋与被执行人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李程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