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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德盛与王本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盛,王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盛。被执行人王本兴。申请执行人王德盛与被执行人王本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2007)东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19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东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