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虎与李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虎,李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051号原告:郑虎。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虎与被告李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虎以被告李萍已付部分款项,就剩余欠款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原告郑虎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虎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