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戴兴勤与姜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兴勤,姜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87-1号原告:戴兴勤,农民。被告:姜品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兴勤与被告姜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兴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兴勤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