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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戴兴勤与姜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兴勤,姜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87-1号原告:戴兴勤,农民。被告:姜品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兴勤与被告姜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兴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兴勤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