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明与万小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万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魏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万小刚,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魏明与万小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魏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攀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欠款68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攀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