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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22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莉娟与太和县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莉娟,太和县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刘强,刘玉,解侠,石金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皖12**民初340-1号原告:马莉娟,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飞,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兴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白马商城C区。法定代表人:刘强,负责人。被告:刘强。被告:刘玉,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解侠,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石金灿,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莉娟诉被告太和县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刘强、刘玉、解侠、石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莉娟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强所���的皖K×××××号奔驰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马莉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强所有的皖K×××××号奔驰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耿万生审 判 员  刘零凌人民陪审员  徐玉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