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邵东民与宋春生、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民,宋春生,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564号原告:邵东民。委托代理人:邵兆乾,山东文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生。被告:周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民诉被告宋春生、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民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邵东民负担。审 判 长 张 苑代理审判员 申丽婷人民陪审员 刘启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