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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邵东民与宋春生、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民,宋春生,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564号原告:邵东民。委托代理人:邵兆乾,山东文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生。被告:周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民诉被告宋春生、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民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邵东民负担。审 判 长  张 苑代理审判员  申丽婷人民陪审员  刘启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