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胡五山与秦文干买卖红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五山,秦文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32号申��执行人胡五山,男,1944年10月20日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秦文干,男,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胡五山与秦文干买卖红砖纠纷一案的(2004)市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市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