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6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6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614号。法定代表人XX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付正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1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