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与被告贾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贾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14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贾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系被告贾某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贾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