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松景申请执行崔明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杨松景,崔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274号申请人执行杨松景,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崔明立,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没人法院(2015)嵩民四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明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杨松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四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