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福生与涂德田、陈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生,涂德田,陈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郑福生,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威,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德田,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陈静波,女,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德田、陈静波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德田、陈静波所有的款项102211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