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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田惠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田惠欣,女,汉族,1933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再审申请人田惠欣因诉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立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惠欣申请再审称,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2013)沧行终字第88号判决违法;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根据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供;且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全,人民法院应告知而不应驳回起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田惠欣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恢复原告居住的位于新华区南北大街81#工行22202(现地址名称:沧州市清池大道11号)工行宿舍2号楼房屋及附属设施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田惠欣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本案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田惠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田惠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惠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