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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东坡支行与彭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彭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东坡支行)。负责人袁平,行长。被执行人彭姚利。邮政银行东坡支行申请执行彭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姚利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东坡支行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本金22934.89元;律师费2000元;罚息12110.86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职权通过点对点与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东坡支行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