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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丽娟、高龙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高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汉族,广昌县人,住所地广昌县。被执行人高龙建,男,汉族,广昌县人,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龙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龙建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71850元,但被执行人高龙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子一辆(车牌赣F×××××丰田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高龙建所有的赣F×××××丰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