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站晓华与被执行人刘碧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站晓华,刘碧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809号申请执行人站晓华,男,1980年04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7委19组。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04070839被执行人刘碧岩,男,1982年06月1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82********。申请执行人站晓华与被执行人刘碧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碧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欠款本金及违约金85582.56元(包括本金29200元及截止至2015年08月01日前的违约金56382.56元)。二、被告刘碧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自2015年08月1日至给付之日逾期贷款违约金(以本金29200元为基数,按照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行逾期贷款违约金计算)。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有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碧岩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