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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郝世旭与高四文、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世旭,高泗文,XX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682号原告:郝世旭。被告:高泗文。被告:XX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世旭与被告高泗文、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具体下落,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