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郝世旭与高四文、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世旭,高泗文,XX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682号原告:郝世旭。被告:高泗文。被告:XX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世旭与被告高泗文、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具体下落,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