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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杜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巩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凌晨,赖某某(另案处理)在紫金县蓝塘镇立志休闲店按摩用去800元,因嫌价格太贵与该店员工发生纠纷。当日3时许,赖某某找到被告人杜某某一起到该店讨要说法,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赖某某将茶杯扔到一女员工身上,用收银牌将监控显示器砸坏。后被告人杜某某威胁要老板明天给其合理解释,两人即离开现场。当天下午14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及赖某某又两次来到该店与员工发生争执,赖某某拿起店内灭火器砸毁玻璃门以及收银台的大理石台面,用石块砸铁门和广告牌。被告人杜某某再次威胁休闲店员工,叫老板不要开店,把店铺大门锁好,后离开。经鉴定,立志休闲店被损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2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16年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敬某某、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铁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蓝兰芳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