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江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江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088号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路101号华林君邸会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09338T。法定代表人梁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迪,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黄江燕,女,1983年10月11日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江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茂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师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