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丽丹与向东方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丹,向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郑丽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旭阳,律师被执行人向东方。郑丽丹与向东方物权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年潢民初字第008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四查被执行人向东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丽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东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丽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超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