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超文与许永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超文,许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罗超文,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镜镇。被执行人许永发,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超文与许永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永发欠申请执行人罗超文装修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日止),申请执行人罗超文只收回装修工程款10000元,被执行人许永发自愿定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如被执行人许永发未按期还清,利息则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欠款还清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辖区内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坚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