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来水与被申请人林春英、吴重生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来水,林春英,吴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财保23-1号申请人林来水,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文锋,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春英,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现住石狮市。被申请人吴重生,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石狮市。申请人林来水与被申请人林春英、吴重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闽058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林春英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账号为62**************05的存款、冻结吴重生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滨海支行账号为62***************79的存款、查封或扣押林春英名下闽C-*****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的函件,关于申请人林来水请求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笫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林春英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账号为62****************05存款的冻结。二、解除本院对吴重生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滨海支行账号为62****************79存款的冻结。三、解除本院对林春英名下闽C-*****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