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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建慧与方龙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慧,方龙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慧,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方龙重,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龙重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