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均乾与孙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均乾,孙亚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802号原告:孙均乾,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13日。被告:孙亚,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均乾诉被告孙亚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孙均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均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均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均乾负担。审 判 长 侯一丹审 判 员 刘花蕊人民陪审员 岳 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相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