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灿领与候纪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领,候纪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002号原告张灿领,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飞,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为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委托代理人李坤阳,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为调查取证,开庭审理。被告候纪周,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领诉被告侯纪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灿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灿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张灿领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