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会军与戴明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军,戴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戴明宇,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会军与被执行人戴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会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向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会军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邢晓林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