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7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志龙,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龙在中国银行0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180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