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山东省临朐县人,身份证号码×××6959,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往沿江路行驶,行至沿江路渡口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路面花圃。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佛山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及医院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车辆类型、车辆技术鉴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技术委托鉴定送检表,粤通司鉴中心[2016]毒鉴字第557号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委托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骏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