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瑞英与施仁淼、施仁足、刘文英、胡昭梅、福建省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英,施仁淼,施仁足,刘文英,胡昭梅,福建省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吴瑞英,女,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施仁淼,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施仁足,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刘文英,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胡昭梅,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法定代表人施仁足,职务: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瑞英与被执行人施仁淼、施仁足、刘文英、胡昭梅、福建省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受理费400元及申请费5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施仁淼、施仁足、刘文英、胡昭梅、福建省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施仁足、胡昭梅、施仁淼、刘文英所有的房产均已被本院查封。现该房产正处于拍卖处理阶段。本院已依职权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施仁淼、施仁足、刘文英、胡昭梅、福建省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属多债务人,其房产正在处理阶段,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结果无异议且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陈承伟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