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周长春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周长春,周长林,崔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黎明街。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文忠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周长春,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周长林,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崔宏学,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周长春,周长林,崔宏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1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