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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喻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3民初6号原告喻某,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邹蔚,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有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喻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蔚、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有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社交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婚前隐瞒其身患××的事实,夫妻生活不和谐。2015年12月9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将孩子抢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网络社交相识,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好,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也属于日常生活情况,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符合婚姻法离婚的条件。经审理查明:张某甲、喻某于2013年夏天的时候在网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张某乙。2015年12月6日、12月9日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另查明,张某甲婚前患××。以上事实,又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1份、户口本1份、结婚证1份、张某乙的出生证明1份、被告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病历1份、接处警登记表2份予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需提供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