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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唐森林申请执行四川省石棉县九州实业茧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森林,四川省石棉县九州实业茧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唐森林,男,汉族,1957年12月2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石棉县九州实业茧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邑。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唐森林和四川省石棉县九州实业茧丝绸有限公司石劳人仲案字[2015]第12-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石棉县九州实业茧丝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案字[2015]第1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