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财保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衢州金格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凯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金格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凯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075号申请人衢州金格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北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傅红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剑波,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凯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神丽路1666号1#厂房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周天军,总经理。申请人衢州金格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凯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凯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凯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