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841号原告唐某某,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超,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若菡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