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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任洁芳与高钟彬、吴娜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洁芳,高钟彬,吴娜洁,高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656号原告任洁芳。委托代理人徐伟龙,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钟彬。被告吴娜洁。被告高志龙。原告任洁芳诉被告高钟彬、吴娜洁、高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高钟彬与被告吴娜洁登记结婚。2016年1月27日,被告高钟彬由被告高志龙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书面约定于2016年2月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上述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起诉要求:1.被告高钟彬、吴娜洁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高志龙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高钟彬、吴娜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被告高钟彬单独或伙同案外人鲁迪在短期内向不特定人员大量借款,且欠缺还款能力,案外人鲁迪目前已下落不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归还能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可能,涉嫌诈骗类犯罪。故案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洁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