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61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张某某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