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61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张某某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