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于宏亭与刘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宏亭,刘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2746号原告:于宏亭,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刘荣文,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原告于宏亭与被告刘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宏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荣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宏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被告刘荣文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5月1日全额偿还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荣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荣文向原告于宏亭借款,2014年2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人民币420000元;2016年7月22日,证明人卢华明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因刘荣文经营渔船需要现金兹证明2014年3月1日在荣成市西海园于宏亭将人民币现金叁拾捌万贰仟元整(¥382000.00元)借与刘荣文同时刘荣文重新给于宏亭打了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的借条(含前期借款)证明人:卢华明2016年7月2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于宏亭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全额归还上述款项借款人:刘荣文2014年3月1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成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之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荣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宏亭借款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荣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