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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453。被告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965。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农历年底经被告堂哥彭亚增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由于被告婚后好吃懒做,只靠我一人打零工,没法维持全家生活,双方自儿子出生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彭某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婚生一男一女判归男方抚养。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彭某辩称:我需要回去和我父母商量后才能决定是否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彭某于2010年农历年底,经被告唐哥彭亚增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在××××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另还生育有一女儿过继给被告大哥彭裕太,已入户彭裕太户籍并由彭裕太抚养。2016年5月1日原告张某甲以婚后被告彭某好吃懒做,好逸恶劳;自儿子张某乙出生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自主自愿的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张某甲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对婚姻问题应慎重考虑。原、被告夫妻之间虽有感情不和,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增进理解,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原告张某甲要求离婚的依据不足,对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彭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章鑫 百度搜索“”